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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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目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4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5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7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8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10
第七章法律责任························································································································ 11
第八章附则································································································································ 15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
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
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
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
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
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
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
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
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
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
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
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
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
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
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
校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的共同责。社会
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
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
举报,应当及时送有关部门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学校可以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输经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
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
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
依法取得道路客运输经许可的体经者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配备
安全管理人,加强校车的安全对校车驾驶行安全教育,组织
校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置和应急救援知
,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订校车
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安全管理责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
校应当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案。
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学生及其监行交通安全教育,校车安
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能,并定组织校车安全事急处
演练。学生的监人应当履行监义务,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
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人应当使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接送学生上
下学。
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
全管理制实校车安全管理责,组织学校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
件: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车检验合,并
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驾驶
(三有包括行线路、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保机运人责保险。
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县级或者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条
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分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到回复
之日起 5工作出审查意见,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
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校车标,并在机证上签注
类型载人数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六条
校车标应当载本车的号牌号码的所有人、人、行线路、
行时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十七
取得校车标统一的校车标。校车
运载学生上道路行的,不得使用校车标、校车标志灯车指
十八
禁止使用取得校车标的车提供校车服务。
十九
取得校车标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
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校车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安全设应当
置在便于取用的置,并确保好、有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
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装置。
第二二条
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
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合安全技术的校
应当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修企业
接校车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修校车,并按照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在质量保证
期内对校车的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三条
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取得校车
应当取得相应准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龄25 周岁以上、不60 周岁;(二连续 3个记周期内没
满分记录;)无致或者重的交通事任记录;(四)无饮酒
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
重交通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
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四条
申请取得校车,应当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合本条例第二三条规定条
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日内审
查完毕,对的,在机证上签注校车合条
说明理由。
第二五条
取得校车,不得校车。禁止聘取得校车
驾驶的机驾驶驾驶校车。
第二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验。
第二十七
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机车道路通行规
驾驶操作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
校车行线路应当避开急弯确实
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
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警告
第二十九
校车经过的道路合安全通行条的状况或者在交通安全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道路安全通行条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置校车标
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确定的线路行有交通管制
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或者重大交通事道路通行情形
除外
第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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